入门的常识-规矩篇(40)发布时间:2006-08-22 09:29:51作者:一皮毛
(八)裁判委员会
1.总裁判长
⑴比赛前,对场地、器材、比赛日程及裁判员的分配等做安排和检查;组织裁判员学习竟翔规则并进行考核。
⑵组织、领导大会裁判工作,必要时可临时调整裁判员的工作。
⑶竞赛期间,全面掌握比赛情况及进程。
⑷根据规则解决比赛中的有关问题,凡规则未涉及或表述不清的问题,经请示竟委会后有权作出临时决定。
⑸遇裁判员判定意见不一致时,可根据情况对照规则作最后决定。
⑹在竞赛中,如遇裁判员有明显的失误或违反规则,总裁判长可视情节轻重对该名裁判员提出警告或取消其裁判资格,并有权对已作出的裁定作出更改。
⑺有权对参赛会员提出警告,取消犯规会员参赛鸽的比赛资格和录取资格,并处理赛中提出的各种疑难问题。
⑻对比赛成绩进行审核,签字确认并宣布比赛结果。遇到创历史最好成绩时,应复核比赛全过程及竞赛中的一切手续,经确认无误,总裁判长签字宣布成绩生效。
⑼比赛路线确定后,与后勤组协商决定运送赛鸽的交通工具种类、数量。
⑽确定司放时间、开笼地点。
⑾比赛结束后,组织裁判员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报告送交上级信鸽协会。
2.副总裁判长
⑴各副总裁判长应明确分工,协助总裁判长领导大会裁判工作。总裁判长因故缺席时,应指定一名副总裁判长代理总裁判长的职务。
⑵受总裁判长的委托处理竞赛中的有关问题。
3.集鸽裁判长及集鸽裁判员
⑴集鸽裁判长负责比赛的集鸽、审核工作。
⑵集鸽裁判长必须召开全体集鸽裁判员会议,认真学习竟翔规则。研究和布置工作,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⑶提前布置集鸽场地,检查鸽笼的质量。根据需要喷酒消毒药品,并保证集鸽场所出入口的畅通。如在晚上,必须安装好照明设施。
⑷严格把关、严禁病鸽和其它不符规则要求的赛鸽入笼。
⑸根据参赛鸽数,合理地安排好鸽岗位裁判员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⑹集鸽期间坚守岗位,发现情况及时解决。如遇重大问题,应即时报总裁判长或副总裁判长处理。
⑺集鸽接受,集鸽裁判员应认真点核对赛鸽笼数、羽数。记录集鸽完毕的时间,在信鸽竟翔报名单上签字,并送集鸽裁判长。
⑻集鸽裁判长收到信鸽竟翔报名单后,应认真核对,检查鸽笼并加盖铅封。最后在信鸽竟翔报名汇总表上签字后交检查裁判长。
⑼经检查裁判长认真检查后,在总裁判长的监督下将全部赛鸽移交司放裁判长。
4.检查裁判长及裁判员
⑴检查裁判长负责集鸽期间的检查工作。
⑵集鸽前,认真检查鸽场地的布置是否符合规则要求,重点检查安全和卫生的措施是否落实。
⑶协助集鸽裁判长工作,检查集鸽裁判员是否按规则集鸽,凡不按规则集鸽或不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总裁判长。
⑷集鸽完毕后,与集鸽裁判长一起查鸽笼的封记(如用纸箱空运,应在纸箱四周加贴不干胶封条)。
5.司放裁判长及裁判员
⑴司放长全面负责司放裁判组的工作。
⑵赛前召开全体司放裁判员会议,研究和布置工作,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⑶接受集鸽裁判长移交的参赛鸽,清点核对笼数、羽数,检查鸽笼和铅封质量,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⑷在司放途中,按时供水、供食、倒笼,装卸要随时清点,随时检查鸽笼及加封情况,设三人以上专人值班,保证途中信鸽的安全。
⑸到达司放点后,根据当地气候及预定方案选择司放时间、场地,安排司放前的准备工作。如在到达后的第二天司放,要选择安全的存放地,全体司放人员应在赛鸽存放地轮流值班,不得擅自离开。任何情况下值班人数不得少于3人。司放地的信鸽协会只提供存放场所,不参与和不负责守卫。
⑹到达司放场地后,司放人员不得离开鸽笼。司放时,在监放裁判员,或在当地体委、信鸽协会、政府机构工作人员的监察下启封开笼,完成司放信鸽任务。
⑺司放完毕,请监放裁判员或监放工作人员在信鸽惊吓感监放单上签字并请监放单位盖公章。
⑻安排司放后的返程工作。
⑼司放中,如发现司放裁判员违反规定,司放长必须及时制止并果断处理。事后,将有关情况详细记录交与总裁判长。
⑽凡采用汽车运输赛鸽,必须做到:
A.认真检查车辆,检查沿途使用的饲料质量和数量,以及饮水器具。
B.确定车辆运行速度、休息地点及次数。
C.依赛鸽数量决定司放人员的数量,充分考虑他们的劳动强度。
D.配备足够数量的驾驶员,并保证其休息。
E.特殊情况的应急措施。
6.监放裁判长和裁判员(监放人员)
监放裁判长和裁判员(监放人员)对竟翔司放全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赛鸽到达司放地后,监放裁判员应协助司放单位选择司放点、司放方向,确定开笼时间,负责以下具体工作:
⑴核实司放单位出示的盖有司放协会公章(一式两份)的信鸽竟翔监放单,否则不予以监放。
⑵司放前,核对信鸽竟翔监放单填写的笼数、羽数。
⑶检查赛鸽运送到无损坏、松
- 上一篇:名称的由来
- 下一篇:入门的常识-规矩篇(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