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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门的常识-规矩篇(41)发布时间:2006-08-23 15:42:39作者:一皮毛
  第九条报名 一、全国比赛参赛鸽主必须是中鸽协会员,参赛鸽应佩戴全国统一足环,交纳报名费,并根据竞赛规程办理有关手续以取得比赛资格。除组委会规定的计时软足环外,参赛鸽不得佩戴其它任何足环,如私人环或纪念足环(限一鸽一环);会员也不得在赛鸽身上做任何私人标志,否则不允许参赛。 二、认真填写信鸽竟翔报名单(一式两份)。未填写信鸽竟翔报名单的会员赛鸽不能参加比赛。涂改、填错栏目的信鸽竟翔报名单视为无效。 三、参赛者在信鸽竟翔赛中不得弄虚作假,如伪造暗记,或在中远程赛项中设置A、B棚,一旦发现取消其比赛资格及获奖名次,追回奖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赛或开除会籍的处分。大奖赛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指定鸽比赛,应按比赛规程规定选择同等羽数的赛鸽参赛,报名时认真填写赛鸽环号,一经指定不得更改。 第十条集鸽 一、根据比赛规程,在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办理集鸽手续。 二、参赛者应按规定办理集鸽的有关手续。 三、集鸽裁判员必须依信鸽竟翔报名单认真核对赛鸽足环号码,凡不符者,该鸽不能入笼。剔除病鸽(同时将其从信鸽竟翔报名单上删除),验收合格的赛鸽入笼,入笼时必须有二名裁判员在场查验,并在信鸽竟翔报名单上签章。 四、比赛主办单位的协会工作人员或裁判员如送鸽参赛,应在会员代表的监督下由集鸽裁判员按规则要求集鸽,其赛鸽应分散装笼参赛。 五、鸽笼门必须使用有文字的专用印模封口,加压铅封,不得使用铁丝穿封,必须使用棉线或尼龙绳线穿封。 六、赛鸽应加盖暗记(暗章),或加套比赛软环。 (一)暗章必须到指定合法商店刻制,不得使用私人刻制的暗章。取章时,由刻制商店密封。 (二)取回的密封暗章在使用前竟委会主任保管。使用时,当众验核、开封。 (三)暗章使用后,当众销毁底座,保留印模以备检查。可放地加盖暗章时,应在信鸽竟翔监放单上盖印留底备查。 七、集鸽工作结束后,集鸽裁判长、检查裁判长、司放裁判长共同点数封笼。如隔日装运,存放时应通风,必须有三名以上裁判员通宵护守。 第十一条运送 一、创造条件争取以最快、最稳妥的载运工具将赛鸽运到司放地。 二、装车和卸车时要清点笼数,检查鸽笼和铅封是否完好。 三、途中按时供水、供食,翻换鸽笼位置,装运赛鸽的车辆要有三人以上值班,裁判员不得擅自中途离车和装卸鸽笼。 四、到达司放目的地后,鸽笼随时必须有三人以上护守,绝对不允许委托他人或当地监放单位代为守护。监放单位应协助司放单位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五、事先与当地信鸽协会、体委或体总及政府机关联系,请其协助司放工作和核验有关证件。 六、长距离项目,如集鸽数量少,只能派两名司放裁判员护送时,赛前应报上级信鸽协会批准。 第十二条司放 一、司放点应选择开阔场地,开笼应面对归巢方向,司放地点、时间要对外保密,司放时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放飞场地。 二、500公里以上赛程赛鸽放飞前,要让其饮水、喂食,待赛鸽休息安定后再司放,严禁野蛮司放。司放后即用电报或电话将司放时间、天气、地点、赛程报告总裁判长。 三、司放时,有雾待清,有雨待晴,如当日天气变化有碍信鸽归巢,司放裁判长有权决定更改司放时间。 四、司放裁判员严禁私自带鸽往返,一经发现没收其鸽,取消其司放裁判员资格并降低裁判员等级。 五、运输途中,如有赛鸽逃笼或笼封被破坏,其它赛鸽应重盖暗记后司放。如在司放现场起放前发生逃笼现象,司放裁判长有权决定立即开笼司放,起放时间则以逃笼时间起计算。 六、1000公里以内的赛项,司放裁判员不得少于3人。1500公里以上的赛项经上级协会批准,司放裁判员可减为2人。司放前,应在司放地给赛鸽另行加盖暗记(章)。暗记(章)可由司放地信鸽协会提供,也可由司放单位加封自带。如自带加封暗记(章),应在监放裁判员的监督下开启暗记(章),经监放裁判员验证后才能加盖。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监放裁判员在信鸽竟翔监放单上盖章留底备查,并明确说明。 第十三条监放 一、监放的首选单位为中国信鸽协会所属会员单位或下属协会,其次为各级体委或体总,最后为政府机关。 凡未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的信鸽组织(含俱乐部、赛鸽棚)均不能成为中国信鸽协会信鸽竟翔有效监放单位,否则其成绩视为无效。 二、监放裁判员或司放当地的信鸽协会,体委或其它政府机关的监放人员对司放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对信鸽竟翔监放单上所列的笼数、鸽数、笼封是否完好,司放裁判员的裁判等级和人数等逐一验证,确认无误后准其司放。司放后,请认真、逐栏目填写信鸽竟翔监放单,签名后加盖监放单位公章。无信鸽竟翔监放单或有单无章者无效。 三、只允许在司放地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监放裁判工作。由上级鸽会指派的异地裁判员只负责竞赛的监督工作。省(区、市)鸽会担任比赛的监放单位时,只限在协会会址所在地。 四、监放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