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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赛鸽被盗或被故意伤害的维权发布时间:2006-12-24 20:40:03作者:廖星臣
   有多少鸽友赛鸽被盗或被故意(毒杀)伤害,当犯罪嫌疑人和行为人被抓捕,因为证据不足不能充分维权和举证, 使犯罪嫌疑人和行为逃脱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最近我看了鸽友 郭鑫的《信鸽被盗维权的依据》给我启发很深;写到─在对犯罪嫌疑人量刑时信鸽的价值是一个重要的依据,根据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计办[1997]808号文件《关于印发的通知》关文件规定,要到当地的进行评估。(当地信鸽协会,俱乐部也算价格鉴证单位)。[1997]808号文件中规定,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的基准日除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由委托方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对于上述提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总是的解释》中规定,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及无法追缴或者几经传手,最初形态被毁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语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陈述,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进行计算。其中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计算,但作案时,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如此法律依据明白,对于我们鸽友的信鸽被盗和被故意伤害提供了法律依据. 文章又说―随着信鸽竞翔运动事业的全面发展,信鸽做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已经融入市场经济的大潮之中。因此,信鸽已经成为了犯罪分子盗窃、盗猎的目标。我们每一位信鸽饲养者,都要有防范意识,一是要防范被盗,二是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一旦被盗、被猎为准确打击,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提供有利证据,以供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所委托的盗窃、盗猎信鸽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一般注意有三种; 一是证据的索要与保留;每一位信鸽饲养者棚中的种鸽主要是向名家引进、拍卖会上竞买,由于目前信鸽市场信鸽交易并不规范,属于自由交易,到知名的信鸽高手家中购买,往往是一手交钱,一手交鸽,销售信鸽的一方一般只向购买者提供一份所购信鸽的血统书,向购买方提供发票、收据者甚少,购买者往往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注重发票或收据的索要,日后一旦发生交易纠纷或是失窃,在提供证据时将会很被动。拍卖会上竞买信鸽往往都有发票或是竞买确认书,鸽友们一定要保存好,对于一些小规模的拍卖会有的可能不提供发票,建议鸽友们不论是到名家购买还是在拍卖会上竞买一定索要有关购买证据。也就有了商品有价依据。例如;重庆市垫江县永安镇胡某某因为盗窃周嘉镇李某某鸽友赛鸽3羽,2003年时在史某某鸽友购得,价格3000元。人证和当时收据为证,县人民法院最后以盗窃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一年。 二是竞翔成绩的举证;信鸽饲养的目的是为了竞翔,很多的优胜鸽是在鸽友们自己培育、训放、比赛中获得的,成绩的优劣直接影响信鸽本身的价值,优胜鸽往往又是犯罪分子盗窃的主要目标,一旦信鸽被盗、被猎,只要被公安机关立案,及时的将竞翔成绩举证有利于价格鉴定机构准确估价。天津市早在八十年代末就出台了每赛绩公里0.50~1.00元人民币的赛绩估价。 三是信鸽照片的保留;有条件的鸽友要对棚中信鸽进行图片的存档保留,图片拍照时一定要注意足环号要清晰,一旦被盗且已销赃,存档图片就可以起到举证的作用。 根据以上反盗窃维权依据,对于信鸽被故意(毒杀)伤害时也可以参考以上维权方法。